汕尾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,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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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,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!

10月17日,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。该《决定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旨在为汕尾市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疾病、保障公众健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。

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林军受汕尾市委书记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、主任逯峰委托主持会议。会议指出,出台《决定》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、保障公民健康的重要举措。会议强调,汕尾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,切实落实《决定》要求,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健康安全。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决定实施的监督检查,推动各项防控责任和措施高效落实。

《决定》的出台,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、市委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和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行动。鼠、蚊、蝇、蟑螂等病媒生物是登革热、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的重要传播媒介。《决定》聚焦“治未病”,致力于从源头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,通过法治方式将防控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紧迫需求制度化,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防控措施提供了直接、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
《决定》明确构建“党委领导、政府主导、部门协同、全民参与”的工作格局,依托“入户联心”与网格化管理机制,健全完善市、县(市、区)、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四级预防控制网络,并清晰界定了属地、部门、单位、个人这“四方责任”。在责任划分上,明确强化了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,要求市、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、体系建设与跨区域协调,镇(街道)则负责组织巡查、发动群众并具体实施环境卫生大扫除与病媒生物消杀等工作。

在部门层面,详细规定了卫健部门牵头制定技术方案、开展监测预警,住建部门督促建筑工地和物业小区,城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,市场监管、教育、文旅、交通运输、农业农村等十余个部门在各自管辖领域内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,全面落实“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”的要求。对于社会单位与个人,《决定》要求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等必须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,完善防护设施,主动清理孳生地并配合监测工作;同时强调个人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,清理积水杂物,做好居家和个人防护,并在疫情期间积极配合健康管理措施,共同履行防范义务。

为确保《决定》的有效实施,文件配备了有力的监督和执行机制。一方面,《决定》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对未履行防控职责、乱倒垃圾、违规饲养家禽家畜、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,增强了执行的刚性。另一方面,规定市、县(市、区)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、听取审议工作报告、专题询问、代表视察等多种方式,对《决定》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监督,确保其落地见效。

《决定》的颁布施行,标志着汕尾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入了法治化、规范化、系统化的新阶段。它将有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协同发力、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,共同筑牢病媒生物防控的坚固防线,守护好全市人民的健康安全。

撰文:严学艺